2007年3月1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滥发黄色短信是违法犯罪吗

  黄小姐问:
  隋某向我示爱,遭我拒绝后仍纠缠不休,不停地发一些表达爱慕的短信息进行“轰炸”。见无效果,他竟耍起了流氓,又不停地发那些下流无耻的黄色短信息骚扰我,不到半个月时间就多达百余条,给我的工作、生活和精神带来了沉重负担。请问,国家对滥发黄色短信息的行为是否有禁止性规定,具体处罚措施有哪些?
  本报作答:目前,信息产业部正在会同公安部、国务院新闻办联合制定《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短信息服务和使用行为进行规范,并对利用手机短信息传播淫秽色情等有害信息的行为设定较为严厉的处罚。
  在该规定尚未出台之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传播黄色短信息的,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行政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2)刑事责任。《刑法》第364条第1款规定,传播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滥发黄色短信息属于传播淫秽物品的性质,如果情节严重,就构成犯罪。根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400条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应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